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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理解分歧将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2005-12-29 11:29  文章来源:《张家口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解释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劳动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草案规定,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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