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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商务局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2005-12-26 09:29  文章来源:张家口崇礼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意见》(张政办[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商务行政许可具体事项,本着便民的原则,为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如下:
一、统一制度
(一)“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对保留的商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为市商务局。局里组建审批组进驻张家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进驻“中心”审批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组的负责人为我局全权委托人,代表我局行使审批权,除确需集体研究的重大审批事项外,其它审批事项均由进驻“中心”的审批组办结。
(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对办理商务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公开制度。即:对服务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许可数量、办事程序、办结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窗口”公示,并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做出准确的说明、解释。对行政许可决定也在“窗口”公开,让公众进行查阅。
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一)申请制度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商务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审批组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审批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商务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批制度
1、审批组工作人员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批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4、自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在承诺期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对申请进行审查的,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并应兼听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意见,确保双方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主动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商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申请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商务局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商务局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市商务局审批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开举行听证。听证时,市商务局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双方提出证据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等。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审批组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我局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方式为: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或者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
2、被许可人要认真履行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义务,积极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等。
3、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核查被许可人的材料、依法实地检查、检验;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为加强对不依法开展活动的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管理,我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为2161858,举报信箱地址在市商务局纪检室。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属实的,依法做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
六、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制度
各县区商务系统要定期向市局机关报告实施行政许可情况,市局要对县区实施行政许可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实行社会咨询,形成跟踪、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举报制度。
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局执法人员及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各项规定,必须做到十不准。违法实施许可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使本机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偿。
1、不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不准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不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不准不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不准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不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不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不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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